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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9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6 月 23 日
67.06.23 第59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銘利為經營寄宿出租業(房間出租業),是否為商業登記法第二條第十八款所 定之出租業等疑義,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七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 件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商業登記法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定「出租業」 等疑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