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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09 第5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通宏企業有限公司請釋示附件「僑光新村平房住宅承建契約書」是否土地買賣承
攬委建房屋之雙務混合契約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張劉雲等所訂附件僑光新村平房住宅承建契約書是否訂購基地承攬委建房屋之
雙務混合契約,縱使買賣基地及房屋契約仍屬存在有效,買主(乙方)需否依
約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塗銷建物保全登記塗銷設立抵押權登記後移轉予甲方等
情,請求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