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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26 第5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阿惜關於地政機關於農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公告三十天期滿後,始依異議與判
例命令將原分配之土地予以交換,再請釋示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疑義
由。
會台字第一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地政機關於農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公告三十日期滿後,始依異議與判例命
令將原分配確定之土地予以交換,經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命令與
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第五八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略加說明,再
向本院聲請解釋。亦應不予受理。
二、高繼業聲請解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就法院有無規定不得抗告之權,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五年,可否謂為累犯及再
審被駁回之理由是否依法合理等情,請求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
三、張印周為財產權及自由權均受侵害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民事債務涉訟敗訴,係因所用證物,為推事檢察官及書記官與其對造當事人
等共十二人勾串偽造所至而發生刑事偽造文書瀆職未能成立,反以誣告案判處
聲請人罪刑確定,聲請再審亦被駁回,使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第一、二、三
審枉法濫判製造冤抑,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等情,聲請解釋憲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蔡駿英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判決不公請予釋義以資救
濟由。
會台字第一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一號判決不公,聲請解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