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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3.31 第59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邱家和為違反營業稅法案件,法院適用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予以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主張:聲請人出售自耕苗圃之花木,主管稽征機關竟依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
五財稅二字第四四○二五號令,認為逃漏營業稅,移送法院處罰,經法院依上
開命令裁定科處罰鍰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五年度財抗字第二九五號),違
背營業稅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經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請求解釋,
未予受理,特再聲請解釋等情。查聲請人於六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出售花木與大
同國中,經台北市稅捐稽征處士林分處認為逃漏營業稅並核定稅額,聲請人未
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聲請復查,即逕行提出訴願及再訴願,均因不合法而
被駁回。該處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移送法院裁定處罰(見該處(67)1.6.
北市稽士甲字第三二二三九號函),而營業稅漏稅案件之罰鍰應於確定後按其
確定稅額裁定之,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
之行政救濟程序,既未依法踐行,自難認為已「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不予受理。
二、洪奕巔請釋示刑之執行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傅美璞、曹國豪請釋示強制執行法有關條款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
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釋示
強制執行法有關條款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