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17 日
67.02.17 第5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慕孟因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申購土地事件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 ,彼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申購省有土地事件,先後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 程訴,均經以屬於私權爭執為理由而駁回,對於行政官署措施之失當,不予糾 正,請賜予釋示,制成判例,俾資遵循等情。核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大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天麟請對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期限涵 義作明確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八號 主席宣告:贊成大法官全體審查會第一○○三次會議通過之本案審查結果:「人民得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得 聲請解釋一般法律疑義。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書主旨雖載有『確定之終局裁 判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等語,但嗣經陳明,係聲請『就關稅法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之期限涵意,作一明確解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為本案決議文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 潤沂、梁大法官恒昌、翁大法官岳生、林大法官 東、翟大法官紹先、洪 大法官遜欣、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蔣大法官昌煒等十人(通過 )。 四、梁贊成為在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行政法院判 決所適用法律有無牴觸憲法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鹿港地政事務所所為更正土地登記及駁回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合法,請釋示 等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