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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8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03 日
67.02.03 第58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忠純為考試法第二十六條中得予面試之規定適用時如依主觀認定是否與憲法牴 觸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就考試法第二十六條中得予面試之規定適用時如依主觀認定是否與憲法牴觸 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私立中華工業專科學校為私立學校創辦人捐助之設校土地可否任意收回聲請釋示 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三號 主席宣告:贊成維持第九九九次審查會通過本案之聲請人仍為「私立中華工業專科學 校」不加董事會三字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鄭大法官玉波、李大法官 潤沂、涂大法官懷瑩等三人。 主席宣告:贊成維持第九九九次審查會通過本案之審查理由而將聲請人恢復為「私立 中華工業專科學校董事會」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鄭大法官玉波、范大法官 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涂大法官懷瑩、林大法官 東、洪 大法官遜欣、蔣大法官昌煒等八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修正第九九九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理由而聲請人名稱不予變更者請舉 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鄭大法官玉波、梁大法官 恒昌、楊大法官與齡、翁大法官岳生、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等六 人。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 私立學校創辦人捐助之設校土地可否任意收回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三、陶煥文為復興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留用員工拒絕調整薪點值等致面臨困境,請 予以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 復興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留用員工拒絕調整薪點值等,致面臨困境,請予以 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阿惜請釋示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 地政機關於農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公告三十天期滿後,始依異議與命令將原分 配確定之土地予以交換,請釋示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疑義等情,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