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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8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20 日
67.01.20 第58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莊丁賜為建地一部分被他人登記不肯交還,如何辦理,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 其建地登記,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中華民國中醫藥學會請釋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七九號 決議: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係就藥物藥商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應不受理。 三、林維正為有關買賣契約之疑義,請賜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明文規定。本件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湯仲溥請求解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規則等規則,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 機構服務職工適用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