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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8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09 日
66.12.09 第58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何如松因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七○號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暫緩討論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林大法官 東、蔣大法官 昌煒、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鄭大法官玉波、陳 大法官世榮、洪大法官遜欣等八人(過半數)。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照原小組所提審查意見不予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林大法官 東、蔣大法官 昌煒、姚大法官瑞光、翁大法官岳生、翟大法官紹先、陳大法官樸生、楊 大法官與齡、涂大法官懷瑩、李大法官潤沂、鄭大法官玉波、陳大法官世 榮、洪大法官遜欣等十二人(通過)。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六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二一六條為 聲請人不利之判決,認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惟本件 並非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民法,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廖漢生為同一標的物有兩個假處分登記存在於執行權利移轉登記時,法院與地政 機關見解各異聲請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號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聲請解釋 憲法疑義。本件聲請人以同一標的物有兩個假處分登記存在,於執行權利移轉 時,地政機關以已辦理假處分預告登記之土地,須經法院通知塗銷登記後,再 行依法辦理移轉登記為由予以駁回等情,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