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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8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11 月 11 日
66.11.11 第58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邱家和為違反營業稅案件抗告被駁回及請求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終審敗訴請求解 釋疑義及請求法律救濟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羅履金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