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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28 第57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姚呈瑞請解釋手指缺失之字意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
解釋手指缺失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敏生為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時,其應具備文件,及應遵行
之程序為何?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就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時,其應具備文件及應遵行之程序為何
,予以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林敏生為依我國商標法或專利法取得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遭受侵害時,是否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提出告訴,懇請惠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
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