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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14 第57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忠純為考試法第二十六條中得予面試之規定適用時如依主觀認定是否與憲法牴
觸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
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饒春麟為對偽證罪發生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張淑貞為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賴鏡軒為養子國民身分證父母擱如何註記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
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