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30 日
66.09.30 第57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振華為鄰人飼養洋狗妨害衛生及安寧何法可治請予解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其憲 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為鄰人飼養 洋狗妨害他人衛生及安寧,請予解釋何法可治,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陳金印為土地遭受竊佔,訴經地檢處予以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刑法追訴權時效 與憲法牴觸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之事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葉呂雪霞為祭祀公業土地建造房屋(經訂立租約)達十餘年究應如何獲得地上權 登記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條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 受理。 四、黃正模聲請解釋刑法第三一六條適用範圍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三號 決議:人民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聲請解釋憲 法疑義,至於一般法律疑義,則不在得聲請解釋之列。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刑 法第三百十六條適用範圍,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五、鄭無我為公司董事長辭職後變為普通股東,抑仍有董事身分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其憲 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某人 辭公司之董事長應變為普通股東抑仍有董事身分」發生疑義等情,聲請解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