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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2 日
66.09.02 第57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木生為嘉義縣政府辦理一六五綫后庄段道路拓寬用地征收公告及補償處理不當 依法應否重新補正懇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郭萬枝等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合法,並否定主管官署 之職權,是否適用?敬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 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聲請解釋法律適用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莊黃彩請解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予解 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