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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8 月 19 日
66.08.19 第57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楊汶川為對於刑法第一二五條及本院院解字第一五六三號第一六二○號第三二五 七號解釋適用發生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青松為日據時期二種不同之戶籍謄本,在法律上何者可用為證據,聲請釋示由 。 會台字第一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羅長發請解釋有關通姦罪及妨害家庭罪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規定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欒正民為「精神虐待」及「妨害自由」兩詞之定義,請從寬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 對「精神虐待」及「妨害自由」兩詞之定義,從寬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