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29 日
66.07.29 第5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彭學堯為地方機關管理公有零售市場核定租金等施政行為,是屬私法行為或公法 行為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條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 受理。 二、徐時量為私家公司擅自私訂辦法檢查員工行李財物是否侵犯人權觸犯妨害自由罪 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條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 受理。 三、吳招治為地政機關認定(一)高乞為吳余晚之養子,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二) 吳余晚收養高乞之女高招治為養女,應屬無效,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其認定不 符實情,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孰是孰非,請賜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八號 決議: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行政命令之事項,所謂統一 解釋法律與命令,指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而言。本件聲請人以地政 機關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所持有關代位繼承及收養無效之法律見解,與聲請 人之見解相反,何者為是,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姜能源為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65)年度偵字第一五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內載其餘 部分不得再議之根據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