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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15 日
66.07.15 第5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邦吉為因二罪被判徒刑並強制工作可否合併執行等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限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歐陽文請解釋土地放領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 請解釋,所稱:所開墾台中縣示範林場經管之縣有地(立有租賃契約書)及國 有地(未立約)均係荒蕪之地,經伊懇竣變為可耕地,耕作時間自二十年至五 十年不等,做好水土保持栽植菓木已成林,現在經台中縣議會提議通過,函請 縣府悉數放領,以利民生,又經省府呈經行政院核准放領,但依照土地法第一 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緊得所有權,以無償二字字義解釋, 放領時伊是否應再繳納地價(正產品加二倍半),不放領是否應再繳納年租? 懇乞解釋賜予示知,俾有邊循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陳勛蘭為所持之河南第四中學畢業證書未為銓敘部採用影響聲請人參加公職選舉 之意願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丁作韶為被選舉權未受憲法保障,聲請解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三日,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規程第四十二條:「公民年滿三十歲,尚未超過六十一歲,得申請登記為縣市 長候選人,……」是否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 ,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聲請人欲參加台南市長選舉,請賜予解釋等情 ,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五、郭慶國為盜取電綫判罪,所採證據與事實不符時,是否符合再審理由或得提起非 常上訴?刑警是否有權將罪犯蘇君犯案前騙得第三人之機車,未曾併案法辦,而 扣押變價?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楊渠弘聲請解釋高中(職)專任教師課餘校外兼課是否違法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