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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7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01 日
66.07.01 第5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志 為後備軍人應享權益遭受不法侵害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解釋及判例發生有牴 觸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前為任審核敘事件,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難予以受理。 二、徐行廉請解釋遷徙自由之明確定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因私務需要,不放棄原住地,而另租新址,並請求將戶籍往新址,屏東市 戶政事務所認須確實遷居,始准辦理,係妨害遷徙之自由等情,聲請對於遷徙 自由之定義,予以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鍾鳳英請釋解「應受常備兵現役或補充兵現役之役齡男子,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之罪,在已未上訴或追訴中者或犯罪而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均已確定 ,是否先受刑而後服役」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六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兵役法」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何政夫請解釋減刑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已獲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裁 判確定執行完畢後再犯者,不得依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又同條例 第七條規定:如犯罪日期為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者,得予減刑二分之一。 惟聲請人曾於五十九年三月間犯贓物罪,嗣經獲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而 在執行未完畢期間脫逃後再犯者,是否可依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請解釋等情。 查聲請人所指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內容,原為「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裁判確定 後再犯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聲請人乃將其中「減刑裁判確定後」文 字,認係「減刑裁判確定執行完畢後」,顯有錯誤,合先指明。次查聲請人之 請求解釋,純係就其五十九年所犯贓物罪曾依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未執 行完畢而再犯罪,是否可依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發生疑義,並未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主張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所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不受理。 五、蘇朝東為因犯竊盜詐欺等罪先後聲請再審及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究應如 何請求救濟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之事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徐阿茂等為財產權未受憲法之保障聲請解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憲法,所稱:彼等所有房屋坐落之東勢鎮東勢小段四七九-二○號等 筆土地係先向地主借用迨建屋後始分割買受者,無越占鄰地之可能,乃北邊土 地所有人與其南鄰土地所有人因地界發生糾紛涉訟,地政機關鑑定結果竟謂南 鄰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係被聲請人等所越占,聲請人等輔助南鄰土地所有人參加 訴訟業經三審判決敗訴確定,嗣發見分割測量原圖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又 聲請人在毗連地上請准建蓋店屋領得使用執照聲請為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復依 上開鑑定結果認亦有越占北鄰土地情事而不予登記,是地政人員之措施及法院 終局判決不無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疑義等情,核與首 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