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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20 第56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謝木正請求解釋行政法院判例之效力及拘束範圍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歐達民聲請書關於申請辦理勞工資遣事,按內政部勞工司函與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及基隆市公車處函,兩者內容不同,應以何者為準,懇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三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不
得聲請釋示法令疑義,本件聲請人就由司機轉任職員,因工人服務年資無法併
計,申請將勞工服務年資部分,辦理資遣。嗣接內政部勞工司函與台灣省政府
社會處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函,兩者內容不同,應以何者為準等情事,聲
請釋示。於法無據,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