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6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25 日
66.03.25 第5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趙劉金足為依法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審判是否違法聲請解釋有關刑事訴訟法 等條文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粟盛敏對農會法第二十六條之適用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