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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11 日
66.03.11 第5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余鐵舟請解釋工會法第十三條與台北縣政府規定加入產業工會為會員之資格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出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北縣政府之命令規定,不承認受僱從事產業工作獲致工資之人事、管工、 考工、警衛等人員加入產業工會為會員之資格,是否與工會法第十三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二條之規定相牴觸為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 理。 二、李福順為鈞院認事用法均欠公允懇請依法解釋疑義以維法紀而障人權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 前據聲請前來,經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難予以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