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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6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2 月 25 日
66.02.25 第5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振海為榮民奉派林務局工作已十四年仍為編制外工人未予升調是否有違中央法 令及工人管理法規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奉派為編制外工人,已屆十四年未予升調,是否有違法規等情,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臧知非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俾能兌換金圓券以資救助由 。 會台字第一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情形者,始得為之。本案聲請人聲請人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四條,係以聲請人於民國三十七年春,被第五軍羅功朝排長扣留隨身帶攜帶 之金圓券十萬一千元 (每張十元) ,時值黃金五百餘兩,民國三十九年秋歸還 十萬元金圓券一張,但已不能流通,曾請代為兌換未果,而舟山等島部隊來台 ,則均曾兌換,實欠公允。嗣於民國五十七年,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答覆,謂政府在大陸債務,須待反供大陸後清還。聲請人認為該項金圓券,並 非政府之債務,應予兌換,輔導委員會之答覆,顯有忽視人權,牴觸憲法所賦 予人民的權利等情,為其原因事實,既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又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首開法條第二項規定,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