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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6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2 月 04 日
66.02.04 第5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鍾國璋請解釋礦業法第二條第五十項「大理石(包括方解石)之規定,方解石是 否為獨立礦種,單獨申請方解石礦依法能否成立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為 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彭學堯申請解釋判例之效力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解釋判例之效力,核與上列條款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