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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6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6 年 01 月 21 日
66.01.21 第56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許天助請解釋土地法暨都市計劃法有關人民財產權益保障條文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鄭南山為喪失我國國籍之人可否在我國境內申領建築(造)執照,如已領得者是 否有效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喪失我國國籍,變為無國籍人者,可否在我國境內申領建造執照?如已領得者 ,是否有效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