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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07 第55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台銑為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新築工程受益事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錫茲為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而姦淫時之「容留」
二字是否犯罪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
並非以引誘及營利為目的,僅容留已與人同居生子之婦女姦淫時,其容留是否
犯罪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五○次會
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自應受上開決
議之拘束,亦應不予受理。
三、汪海水為對於前科次數之計算發生疑義,特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