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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10 日
65.12.10 第5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侯圓霖為對偽造文書罪非直接被害人無告訴權一詞發生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劉蒙琪為士官對於尉官因口角被尉官腳踢,士官以拳反擊,是否構成暴行,以及 該項反擊,是否自衛,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忠孝為請惠示行政法令適用之原則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