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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5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26 日
65.11.26 第55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風翻為自謀生活之退除役官兵有自耕農身份者,因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 條之解釋及經立法程序制定條例行政院頒發之授田憑據,應否獲得授田,請賜予 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李福順為台南地檢處執行指揮不當提出異議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