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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65.09.17 第5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芳草為查封不動產之封條張貼之處所,及以債權人充任查封不動產之保管或管 理人之法律上疑義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徐順機請解釋法律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 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周心旭為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轉請大法官 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必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 聲請,係對於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效力問題,行政與司法機關解釋兩歧」 ,發生疑問,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林智春請解釋未成年人於未成年時之行為損害他人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行賠償 之責任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郭玉受請釋示牙醫師資格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 會議日期:65.09.24 會議時間:上午九時 摘 要:臨時會 乙、討論事項 一、林瑞富聲請釋覆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十六號及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 號關於先買權之判例適用上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胡才貞為不了解部份推事裁定案件,是非不分,以及最高法院二度勝訴,高等法 院更審確定勝訴,向地院提起異議之訴,推事認為對造有理,懇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蒞 為請解釋結婚公證手續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陳福興請釋示減刑之法規問題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李金龍請解釋『受 者,向主審推事辯訴,提出事實及證據並指責「公訴人未經 合法傳訊當事人遽而提起公讓未免沒良心」一詞,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張國道等為拆除民房之之地價補償標準與憲法第十五條精神不合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王富雄請解釋刑法過失罪之性質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