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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03 第55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志 為任審敘事件,再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號
決議:查本案前據聲請人聲請解釋,經本會議決議因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已答復在案。茲復據聲請解釋,核其內容
,仍係謂行政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未指明該院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顯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礙難受
理。
二、陳慧心為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為人民團體,其職員犯罪何以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
例處罰發生疑義,敬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意旨所稱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為人民團體,其職員並非公
務人員,彼等犯罪,何以依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論處,發生疑義等
情,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康金枝為請釋示外祖母收養外孫為養孫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