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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25 第54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蔡瑄為分類職位公務員如升等或調(復)任高職等者,有關考績法適用疑義,聲
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李妙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
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羅阿海為聲請釋示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