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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4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11 日
65.06.11 第5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胡高抱請釋示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案有三 說,以何為準由。 會台字第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 聲請與上開不符,應不受理。 二、劉芳為土地法與都市計劃法究以何者優先適用,其法律依據為何?理由為何?請 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劉永鑫等為南投縣埔里鎮育英國小校長黃炑塘四十年年資 抑事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