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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4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28 日
65.05.28 第5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談三永為胞弟被人毆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申請解釋由 。 會台字第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溫慕孫為公務員以職權將不應支付之公款支付圖利,事後經追繳或自動繳銷者, 其行為是否不罰之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何山益為合併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適用法令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