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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28 第5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談三永為胞弟被人毆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申請解釋由
。
會台字第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溫慕孫為公務員以職權將不應支付之公款支付圖利,事後經追繳或自動繳銷者,
其行為是否不罰之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何山益為合併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適用法令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