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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4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5 月 14 日
65.05.14 第5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簡阿九為聲請解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民刑庭總會決議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余模為請釋示法令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羅建斌為請惠將「私文書」賜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陳春雲請釋示「公共場所」一詞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