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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4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02 日
65.04.02 第5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楊忠勇為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請統一解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鴻明請釋示由第三人告發,經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可否聲請再議由。 會台字第一○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裴光熹為在台灣光復前任職公職者,如何計資,及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時,以何 者為準,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