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1 日
44.02.21 第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北市延平區公所呈為請解釋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租賃清償理監事應 否負連帶責任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疑義並未說明有何歧異之見解存 在且未經上級機關層轉依本會議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不予解答。 二、本永華申請書為請釋示新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台灣永順火柴廠代電為對商標法疑義兩點未盡明瞭乞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號 決議:本件係屬私人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四、柳遹芳申請書為請解釋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行政院咨為房屋租賃以白米訂定屋租是否合法轉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如下: 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商無牴 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