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02.06 第5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謝月裡為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
耕地,不得分劃及移轉為共有」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許俊一為土地糾紛請求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王連記等對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六條第二項有關地價補償之疑義,聲請解
釋由。
會台字第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王碧珠為毗連古屋發生界址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