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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23 日
65.01.23 第5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雲水為政府放領公有耕地與自耕農,在夫妻財產制之地位性質效力如何,請釋 示由。 會台字第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徐小雄為離婚及遷徙疑義請求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葛永飛為請求解釋憲法令行政命令由。 會台字第一○五八號、一○六三號 審查告報第一三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不合上開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確定終局裁判處刑,聲請解釋,係以其所屬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其所屬南部地區營業處負責經辦承包台南 縣大甲鄉農地重劃工程一批,該項工程事先經政府審計機關准許「五八年二月 十三日審處三字第○○一三號」並經台南縣政府召集主辦該項工程各級代表, 參加舉行議價會議,所承包價格均由該會議決定同意,其中包括「包商管理費 」一式總計新台幣一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八十九元三角二分在內,「附契約書 」,該項工程於五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完工,於五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經政府派工 程專家及各級農民代表會同驗收合格,准予驗收並發給完工證明書為憑「附完 工證明書」,該項工程在完工後事隔四年之久,於六十一年八月間被台南地檢 處提起公訴為貪污案件,適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強制將忠義公司在其工 作權上依法應得之利潤「包商管理費」新台幣一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八十九元 三角二分判決確定更變為不法「回扣」,忠義公司依據憲法所得之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為其理由,顯係僅就確定終局裁判,指其適用法則不當,並非其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發生疑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未便受理。 四、劉志強為後備軍人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行政法院裁定牴觸有關法律一再聲請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七○號、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 請人為任審核敘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不服該院所為一 再駁回之裁定,僅據稱其適用法規錯誤,並未指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茲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五、黃南衡為狀請解釋法令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至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對於法律或命令,則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 ,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聲請人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指摘法院採 證違誤,請求解釋,俾其「再向法院提出辯駁之用」。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