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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9 第53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史金雨為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
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二、黃生福為聲請釋解六十四年減刑條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
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