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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3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09 日
65.01.09 第53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史金雨為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 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二、黃生福為聲請釋解六十四年減刑條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 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