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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19 第5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周瓊月為請求解釋法令,謹遵函示補具說明仍乞核辦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
法,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二、邱朝陽為與台中地院間典權契約事件,擬提起訴訟,其法院官轄究應何屬?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建厘請釋示緩刑復職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許 同為縣有關合作社單行規章及省合作事業法規與法律 (合作社法) 有無牴觸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何其正為人民在低地築堤阻水,法院檢察官對水利及地方機關之會勘結果可否為
相反之認定?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祝隆道請統一解釋法律案
會台字第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八號
決議: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者,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