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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17 第5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羅振廷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與憲法牴觸,請賜予解釋,並宣布該條
無效,以維護憲法之完整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
請解釋憲法,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
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韓存誠為聲請再審問題,對刑事訴訟法之適用陳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