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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2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12 日
64.09.12 第52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田延齡為居住公家房地,經法院判決拆屋還地,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陳文正為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宣告之強制工作新舊條 例執行情形法定最低期限疑義請求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