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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2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64.08.29 第52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萬寶鞋業公司法定代理人祝隆道請解釋民法第七十一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疑義案 。 會台字第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 件係聲請統一解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衛學雲為聲請賜予訓釋銓審法及公務人員資格法案。 會台字第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