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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2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5 日
64.08.15 第52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朝欽為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改進委員會違反法定社員代表人數,是否有效, 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朝欽為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未舉行社員代表大會而訂立之章程,是否有效, 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