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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01 第5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玉成為公務員因案判刑褫奪公權,緩刑二年,其公權之褫奪,應自何時執行,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周瓊月為法令紛岐,農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僅謂為法
令紛歧,農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未能指出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與憲法某條有牴觸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三、陳瑞文請釋示法院判決確定親女關係,是否有效得憑以申報婚生女之戶籍登記案
。
會台字第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