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2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18 日
64.07.18 第52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肇修為對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清海為對訴訟標的(房屋價格)發生繳納訴訟費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倪雪貞請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之任用資格案。 會台字第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