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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2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04 日
64.07.04 第5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樁光為王永慶偽造文書,台北地院裁定自訴駁回,違法失職,二三審法院不察 事證,抗告均遭駁回,亦屬違法,懇請解釋示遵案。 會台字第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偉敏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內載「不名譽之罪」,在法律上之解釋是如何劃 分?請解釋賜答案。 會台字第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