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7.04 第5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樁光為王永慶偽造文書,台北地院裁定自訴駁回,違法失職,二三審法院不察
事證,抗告均遭駁回,亦屬違法,懇請解釋示遵案。
會台字第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偉敏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內載「不名譽之罪」,在法律上之解釋是如何劃
分?請解釋賜答案。
會台字第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三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