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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23 第52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林錦焰請解釋公務員觸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行賄罪依釋字第
九六號解釋可否視為非瀆職罪案。
會台字第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森山請解釋對於宣告無罪之被告是否不能提起非常上訴使之重行判罪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