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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09 第51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曾乾鍾為私有土地可否不經法院判決逕以行政命令強制執行,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規定,本件聲請
解釋私有土地可否不經法院判決逕以行政命令強制執行等情,核與規定不符,
應不受理。
二、吳盛和聲請書為聲請解釋院字第七五四號是否解釋為院字第一○五一號所變更,
求為示知案。
會台字第一○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末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