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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25 第5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湯廷沐為法院對共同被告分別判處殺人未遂及傷害罪,兩者有出入,是否違法,
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林輝雄請解釋法令疑問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
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