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4.04 第5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余志明為請釋示將電腦等物裝入人體內是否構成犯罪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
,始得為之。不得以私人名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同法第七條規定甚明。本
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潘日輝為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二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憲法,必須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人民具備法定要件,始得為之。此觀
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核與規定未
符,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