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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4 月 04 日
64.04.04 第5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余志明為請釋示將電腦等物裝入人體內是否構成犯罪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 ,始得為之。不得以私人名義,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同法第七條規定甚明。本 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潘日輝為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二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憲法,必須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人民具備法定要件,始得為之。此觀 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核與規定未 符,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