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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1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21 日
64.03.21 第5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施楊翩翩請就新竹地院之公證遺囑書,是否合法有效作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椿光為請解釋法律批示祇遵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不合 規定者,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因適用法律或命令,限於中央或 地方機關,始得聲請統一解釋,並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 書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上訴第二審及第三審,均經駁回,乃以見解不同 ,不無疑義等詞,援引憲法第七十九條,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顯屬不合 ,依法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