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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21 第5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施楊翩翩請就新竹地院之公證遺囑書,是否合法有效作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椿光為請解釋法律批示祇遵由。
會台字第一○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不合
規定者,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因適用法律或命令,限於中央或
地方機關,始得聲請統一解釋,並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
書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上訴第二審及第三審,均經駁回,乃以見解不同
,不無疑義等詞,援引憲法第七十九條,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顯屬不合
,依法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